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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分類:房地產報馬仔 (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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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,以租稅優惠為鼓勵房東將房子委託包租、代管業者,月租金新台幣6000元以下免徵所得稅等;租賃服務業者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,最重可罰5萬元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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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提案指出,約有285萬多人有租賃住宅需求,經檢視租賃住宅市場問題,包含廣告資訊不真實透明、沒有便捷糾紛處理機制等;租賃住宅缺乏專業化經營管理,屋主也因管理事務繁雜、管理成本高等,導致住宅閒置。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,才提案立法。

條文明定,租賃代管業,是指受出租人委託,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的公司;租賃住宅包租業,則是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,及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的公司,協助處理龐雜的管理事務。

三讀條文明定,個人房東將住宅委託包租、代管業者,供居住1年以上者,出租期間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000元部分,免納綜合所得稅;超過6000元至2萬元之必要耗損及費用,依該部分租金收入53%計算;超過2萬元部分,則按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標準計算,無租稅優惠。

直轄市政府、縣市政府對於應課徵的地價稅及房屋稅,也得予適當減徵,減徵期限、範圍、基準由縣市主管機關定之,並報財政部備查。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為5年,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,並以1次為限。

就房客的保障而言,條文明定,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。對房東而言,條文規定,當承租人毀損住宅或設備,不為修繕或賠償、承租人遲付租金達2個月租額,經催告而拒繳、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,將住宅轉租他人,出租人應在30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,提前終止契約。出租人若為重新建築必要收回房屋時,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。

主管機關為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,得輔導成立非營利團體,提供專業諮詢、教育訓練或協助糾紛處理等相關服務。當住宅租賃發生爭議時,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地方政府申請調處,並免繳調處費用。

條文明定,出租人提供的租賃住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;受託刊登廣告的媒體若明知住宅面積、屋齡、樓層、法定用途與事實不符者,須負連帶賠償責任;租賃服務業者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,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。

罰則部分,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包租、代管業務者,處公司負責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,得按次處罰,情節重大者得勒令歇業;若租賃服務業者未申請登記證即開始營業、規避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業務者,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,限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。

條文也明定,本條例自公布後6個月實施,條例施行前已從事包租、代管業務者,自施行日起得繼續營業2年,2年屆滿後未依規定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者,不得繼續營業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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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合一新制在 105 年正式實施,

但到現在還是有很多人搞不清楚狀況。

王先生在去年出售一戶房地產,售價 5000 萬元,

他究竟應該如何申報綜所稅?

事實上,目前房地產出售獲利的相關稅法很複雜,

一般家庭不容易判斷應該採用何種方式申報,

只要依序回答以下問題,

就可以釐清出售房屋應該如何報稅。

 

房地合一適用稅率.jpg

 

4 個問題 ,讓你一目了然!

 

問題① 是否於 105 年購買?

105 年 1 月 1 日起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,

如果王先生是在 105 年購買取得該房地產,

又在當年度出售,則適用房地合一稅,

而且由於買賣價格都經實價登錄在案,

房屋、土地都應該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。

不過,王先生出售房產,

除了按新制規定計算房屋、土地交易所得外,

還必須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,

在 30 天內辦理申報納稅,

也就是說,

假設王先生在 105 年 3 月 1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,

則必須在 105 年 3 月 31 日申報完成,

而不是等到今年5月時才申報綜所稅。

根據新制的規定( 見表1),

由試算結果(見試算案例➊)

 

案例1.jpg

 

可知,房地合一稅對 2 年內的短期買賣者稅負很重,

舉例來說,持有 1 年以內售出,

房屋售價所得扣除相關成本、

費用及土增稅漲價數額後,

適用稅率達 45%,立法精神是要民眾別頻繁進出炒房。

不過新制鼓勵民眾長期持有房地產,

針對持有 10 年以上的房地產出售獲利者,

將稅率降到只有 15%。

 

 

問題② 是否持有超過2年?

如果王先生是在 103 年或 104 年

的某日購買取得該房地產所有權,

又在 105 年度出售,

若購買與出售的 2 個完成所有權

移轉登記日相隔未超過 2 年,

則仍適用房地合一稅。

換個角度想,民眾若是在 105 年以前購屋,

只要不要在 2 年內出售,

就不會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。

 

問題③ 房地產是合建分售?

由於房屋老舊可能引起公共危險,

政府為了鼓勵房屋所有人重建,合建分售的新屋,

若是在 2 年內出售,

房地合一稅並不會課徵 45% 或 35% 的重稅,

一律採用 20% 的較低稅率。

同樣的,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,

並於土地取得日 2 年內銷售完成,

這樣的情況也適用 20% 稅率(見試算案例➋)。

案例2.jpg

 

問題④ 出售房產是繼承取得?

如果出售的房子,

是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繼承取得,

為使改制前後已持有房地者權益不受影響,

並考量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點及原因並非其能控制,

仍適用舊制課稅規定。

若是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繼承取得,

且過世者(被繼承人)也是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,

則仍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,

舉例來講,

林先生在 105 年 10 月

繼承父親在 105 年 2 月買的房子,

並在同年12月賣出,則適用房地合一稅制。

 

如果林先生的父親是在

104 年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該房產,

原則上是適用舊制規定,不過繼承人繼承房產後,

若符合新制的自住房屋、土地優惠,

也可以選擇按新制課稅。

也就是說,

林先生持有該房產期間及林先生的父親持有期間,

都符合新制自用住宅規定,

而且 2 人持有房產年期相加達 6 年,

林先生可選擇用新制報稅。

因為房地合一稅對自用住宅提供很優惠的免稅空間,

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下免稅,超過 400 萬元部分,

按 10% 稅率課徵所得稅,繼承人可以先行驗算稅額,

採用稅額最低的方式申報。

 

此外, 若房產是贈與取得,

售屋的民眾將面臨極高的稅負

(繼承取得與受贈取得,合稱為「遺贈取得」),

因為不論適用舊制或新制的遺贈取得房地產,

計算課稅所得時,

都必須以繼承或受贈當年的「時價」為「成本」。

在不動產中,土地的「時價」是公告土地現值,

房屋的「時價」是房屋評定現值,

通常與市價有落差,會因此拉高課稅所得。

父母應盡量避免贈與房產或留下房產當遺產,

因為子女出售時,稅負會很重。

 

希望這 4 個問題,有解答你的疑惑!

 

資料來源:

cmoney (http://www.cmoney.tw/notes/note-detail.aspx?nid=73441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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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價稅11月開徵,各地方稅務局、稅捐稽徵處正展開清查作業,自用住宅與一般住宅地價稅率相差四倍以上,符合自用住宅的民眾,別忘在922日前申請適用優惠稅率千分之2

按規定,土地所有權人應在每年922日前,即地價稅開徵40天前,向土地所在稅務局、稅捐處提出申請,當年度始可適用,逾期申請則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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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,注意申請期限,及早申請,確保租稅優惠權益。

新竹市稅務局強調,已核定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且用途未變更者,不必再提出申請。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說,民眾如接獲改課地價稅通知後,符合課徵特別稅率或減免用地,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。

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符合三項條件、二個限制,才能享有千分之2優惠稅率。三項條件是:一、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。二、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。三、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。二個限制是:一、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以內;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以內。二、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。若土地所有權人、其配偶、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分別設戶籍,則僅其中一處得適用自用住宅,若為成年的直系親屬設戶籍,則不受一處限制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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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自住稅率調整 多屋族留心

5月為報稅季,除所得稅外,房屋稅也將開徵,由於部分縣市調整非自用住宅稅率,多屋族若要變更房屋使用情形應儘早提出申請,可選擇房屋現值相對較高的房屋為自用住宅,以適用低稅率。

根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,房屋無出租使用、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,及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者,房屋稅率可視為自住使用,採稅率1.2%課徵房屋稅;而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.5%~3.6%之間,由各縣市決定其稅率。

例如,新竹縣106年度房屋稅開徵適用非自住房屋兩戶以下,每戶稅率均為2%,持有非自住房屋三戶以上,每戶稅率為2.5%。所以包租公、婆得特別留意,原出租、採非自住稅率課徵者,若是收回自住用,須儘速變更房屋使用情形。至於新北市持有非自住房屋的稅率,今年7月開始提高至2.4%,但明年房屋稅開徵才適用。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非自住房屋稅率.jpg  

 

財政部官員表示,房屋稅是按月計算,若須變更房屋稅住家稅率,應儘速提出申請,申請日在當月15日前,則該月即試用新稅率,若申請日在當月15日以後,則到下一個月才試用新稅率。

房屋稅率是以全國總歸戶模式計算,不論夫妻是否分開持有,只要總計持有超過自住三戶、第四戶以上的住宅,或是有自住一至二戶,非自住房屋一戶等情況,該非自住房屋就須按各縣市非自住稅率1.53.6%課徵房屋稅。因此多屋族可選擇房屋現值較高的房屋為自用住宅,適用1.2%稅率。

國稅局官員指出,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,公司名下房屋作住家用,也可申請按「非自住住家用稅率」課徵房屋稅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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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新生報 

下載 (2).jpg

內政部營建署頃公布二○一六年第三季「房價負擔能力」調查,全國房價所得比創新高,攀升至九點三五倍,等於民眾要九點三五年不吃不喝才買得起一間房子,民眾購屋負擔繼續上升到歷史新高點,台北市則更離譜,需要十五點四年。這樣的房價政府對得起基層民眾嗎?

 

記得有位政府高官說房價不能崩盤,否則銀行就會倒閉;最近某立法委員參與房屋公共設施計費問題研討會,痛斥建商沒良心,創世界首例賣公設給屋主等等,營建署的此項統計就可知其所以然。

 

房屋公共設施計費問題研討會中,該立委查詢內政部後才知道,八年前就有提議並擬訂草案法規,明訂建商賣屋不得賣公設,但是法規出不了衙門,這八年來,建商還是在賣公設,買一間房屋使用率僅六成,其餘三、四成則是公共設施,政府主管部門職司何事?哀哀百姓直覺的懷疑是否官商勾結,因為幫助建商有好處,照顧老百姓則沒有。

 

再看銀行房貸問題,壓低貸款利息,美其名是讓大家都買得起房屋,殊不知銀行為爭取業績輕易貸款,真正需要房子的民眾,因房價高漲,總價太高,利息再低也買不起,反而讓投資客去炒房,房價一炒再炒,十年來最少翻三倍以上,而年輕人薪水沒升反降,難怪民眾「房價負擔能力」再創新高。

 

沒有良心的建商更毫無廉恥地說,不是房價高漲,而是民眾薪水太低,這種話也講得出來,難道要民眾提高薪水來「供養」那些沒有良心的建商嗎?

俄國領導人普丁曾經公開演講說:如果一個政府不能讓民眾免於居住的困擾,那是一個沒有良心的政府。

 

【房價所得比】= 中位數住宅總價 / 家戶年支配所得中位數 

可看出要花多少年的可支配所得,才能買到一戶總價為中位數的房子

 

【貸款負擔率】= 中位數住宅總價每月攤還房貸金額 / 家戶每月支配所得中位數

每月應償還的房貸本利,占家戶可支配月所得的比例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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